CE認證ROHS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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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證書14001體系
歐盟將在2006年7月1日實施RoHS,屆時使用或含有重金屬以及多溴二苯醚PBDE,PBB等阻燃劑的電氣電子產品將不允許進入歐盟市場。
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昨日正式將14個物質加入高關注物質(SVHC)清單,這14個物質在REACH中將需要履行供應鏈信息傳遞的義務,下游產品供應商必須在客戶提出要求的45天內免費以書面或電子的形式提供產品中這些物質含量的具體信息。瑞歐科技提醒這些物質的制造或進口企業(yè),必須核查自身在此清單下可能要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不僅涉及物質本身,還包括含有這些物質的混合物和物品。 此次清單中的物質包括5種形式的聚芳烴-蒽、高溫煤瀝青、2,4 -二硝基甲苯、硫酸鉛鉻鉬紅、硫代鉻酸鉛黃、磷酸三(2-氯乙基)酯、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氧化鋯硅酸鋁耐火纖維和鉻酸鉛共14種,去除了2008年12月ECHA成員國**通過的15個高關注物質中的丙烯酰胺。ECHA成員國**雖然將丙烯酰胺確定為高關注物質,但歐盟初審法院院長取消了此次將該物質列入清單。
在2010年6月9日及10日剛剛結束的赫爾辛基會議上,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與成員國**(SMCs)對可能成為高度關注物質的8項SVHC提案物質達成一致認同。這些物質在ECHA終做出將其納入的候選清單的決議后,將被正式納入SVHC候選清單,該清單將在ECHA上更新。此前,ECHA公布了由丹麥、法國、德國3個歐盟成員國提出的將8種化學物——三聚乙烯,硼酸,無水四硼酸鈉,七水合四硼酸鈉,鉻酸鈉,重鉻酸銨,重鉻酸鉀,歸為SVHC的提議,這些都是致癌致畸及致生殖毒性的物質。各國可在2010年4月22日前發(fā)表有關這8種物質的危險特性的評論,SMCs屆時將審查這些意見,以決定是否和ECHA達成一致。2010年6月18日,第三批SVHC正式被加入候選列表中,至此,候選清單中的SVHC已增加至38種。
2010年12月15日,ECHA正式發(fā)布了REACH法規(guī)第四批的授權候選清單物質。該批物質為8月底提議的11種物質中的8種,而1,2,3-三氯苯、1,2,4-三氯苯以及1,3,5-三氯苯由于被認為缺乏數(shù)據而被排除在此批次的清單之外。至此REACH法規(guī)授權候選清單的物質增加至46種。第四批的8種物質均為致癌、致突變和/或生殖毒性物質(CMR),清單如下表1所示。表1 第四批SVHC清單名稱EC號和CAS號提案原因可能的使用硫酸鈷(Cobalt sulfate)EC號233-334-2CAS號10124-43-3CMR主要用于制造其他物質。其他用途包括:催化和烘干,表面處理(如電鍍),防腐,生產顏料、脫色(在玻璃、陶瓷中)、電池、動物飼料、化肥等。硝酸鈷(Cobalt dinitrate)EC號233-402-1CAS號10141-05-6CMR主要用于制造其他化學品和催化劑。此外,還用于表面處理和電池。碳酸鈷(Cobalt carbonate)EC號208-169-4CAS號513-79-1CMR主要用于制造催化劑,也有少量用于飼料添加劑、制造其他化學品,制造顏料和膠粘劑醋酸鈷(Cobalt diacetate)EC號200-755-8CAS號71-48-7CMR主要用于制造催化劑,也有少量用于制造其他化學品,表面處理,合金,制造顏料,干燥,橡膠膠粘劑和飼料添加劑2-甲氧基乙醇(2-Methoxyethanol)EC號203-713-7CAS號109-86-4CMR主要用作溶劑、化學中間體和燃料添加劑2-乙氧基乙醇(2-Ethoxyethanol)EC號203-804-1CAS號110-80-5CMR主要用作溶劑、化學中間三氧化鉻(Chromium trioxide)EC號215-607-8CAS號1333-82-0CMR用于金屬表面處理和水生性木材的防腐三氧化二鉻及其低聚物產生的酸鉻酸(Chromic acid) 二鉻酸(Dichromic acid) 鉻酸及二鉻酸的低聚物 EC號231-801-5CAS號7738-94-5EC號236-881-5CAS號13530-68-2-CMR當三氧化二鉻溶于水即產生此類物質。三氧化二鉻主要是以水溶液的形式存在,因此這些物質與三氧化二鉻的使用相同。
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產品范圍: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y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jiān)控設備; 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限制物質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HBCD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CE標志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過渡期規(guī)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RoHS 2.0檢測標準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y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jiān)控設備; 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
2015年6月4日新消息:歐盟頒布RoHS 2.0修訂指令正式將4種有毒有害物質(DEHP、BBP、DBP、DIBP)加入RoHS 2.0管控范圍,加上新增的四種限制的有毒有害物質共有10種,如下:
a、鉛(Pb)
b、鎘(Cd)
c、汞(Hg)
d、六價鉻(Cr6+)
e、多溴聯(lián)苯(PBBs)
f、多溴二苯醚(PBDEs)
g、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h、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
i、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j、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3.CE標志要求
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準,它的全稱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該標準已于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主要用于規(guī)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huán)境保護。該標準的目的在于消除電機電子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和多溴聯(lián)苯醚共6項物質,并重點規(guī)定了鉛的含量不能超過0.1%。新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RoHS) 新指令將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就RoHS2.0與RoHS進行比較,其主要更改如下:
1.將原先WEEE指令的附錄I和IA新增為RoHS的兩個附錄。
2.自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逐步將醫(yī)療設備和監(jiān)控設備納入RoHS的管制范圍。
3.制造商需在產品上市銷售之前制訂EC符合性聲明并加貼CE標志,且在電子電氣產品上市之后,必須保留相關技術文件和EC符合性聲明至少十年。
4.如果附錄III中列舉的物質(如HBCDD、DEHP、BBP和DBP等)因使用對人體健康或環(huán)境造成無法承受的危害,則將依據REACH法規(guī)第69至72條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進一步將此物質列入附錄IV的限用物質。而RoHS要求中的主要測試物質如下表:
限制物質
限制含量
汞 (Hg)
100ppm
六價鉻 (Cr VI)
1000ppm
鎘 (Cd)
100ppm
鉛 (Pb)
1000ppm
多溴聯(lián)苯 (PBBs)
1000ppm
多溴聯(lián)苯醚 (PBDEs)
1000ppm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以下簡稱《檢測方法》,標準號為 SJ/T 11365-2006)對RoHS要求中有害元素測試方法給予了限定。其中X射線熒光光譜法(XRF)作為一種快捷、方便的方法被制定為快速篩選方法。使用X射線熒光光譜法(XRF)可對鉛(Pb)、汞(Hg)、鎘(Cd)、鉻(Cr)以及溴(Br)五種元素的相應標準樣品進行精確測試??墒腔?XRF的原理所獲得的結果只是元素的含量,也就是說如果這種篩選測試得到鉻(Cr)或溴(Br)的含量,即使他們超標也并不能代表有害物質(Cr VI)與阻燃劑PBB和PBDE)超標,這個測試結果(指含有)只是含有相應有害物質的必要條件而并非充分條件。這也就是限值表中沒有這兩種有害物質不合格的限值判斷依據的原因。
RoHS適用行業(yè)
一、大型家用電器:
大型制冷器具、冰箱、冷凍箱、其它用于食品制冷、保鮮和儲存的大型器具等。
二、小型家用電器:
真空吸塵器、地毯清掃機、其它清潔器具、用于縫紉、編織及其它織物加工的器具等。
三、信息和通訊設備:
數(shù)據處理器、個人計算機、打印機、復印設備、電氣電子打字機、臺式和袖珍計算器等。
四、消費類產品:
收音機、電視機、錄象機、錄音機、高保真錄音機、功放機、音樂儀器、其他記錄或復制聲音、圖象的產品或設備。
五、照明設備:
熒光燈具(家用的照明設備除外)、直型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高亮度放電燈等。
六、電氣電子工具:
電鉆、電鋸、縫紉機,對木材、金屬或其它材料進行車削、銑、砂磨、研磨、鋸削、切割、剪切、鉆孔、沖孔、折疊、彎曲或
類似加工的設備等。
七、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
電動火車或賽車、手持電子游戲機、電子游戲機、用于騎自行車、潛水、跑步、劃船等的測算裝置;帶有電子或電氣元件的運動設備。
八、醫(yī)用設備(被植入或被感染的產品除外):
放射治療設備、心臟用設備、透視裝置、肺呼吸機、核醫(yī)療設備等。
九、監(jiān)測和控制儀器:
煙霧探測器、發(fā)熱調節(jié)器、溫控器、家用或實驗室設備用測量、稱重或調節(jié)器具、工業(yè)安裝(如在控制板上)中所用的其它監(jiān)控儀器。
十、自動售賣機:
熱飲料自動售賣機、瓶裝或罐裝熱飲料或冷飲料自動售賣機、固體產品自動售賣機、錢票自動售賣機、所有自動送出各類產品的器具。
說明:目前第八 、九類醫(yī)用設備、監(jiān)測和控制儀器暫不受RoHS指令限制、但是醫(yī)療設備和監(jiān)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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