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CE認證模式(Module)
對于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制造商提供出幾種CE認證(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適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說, CE認證模式可分為以下9種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內部生產控制,加第3方檢測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試驗
通訊產品CE認證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產質量保證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產品質量保證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產品驗證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單元驗證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質量保證
基于以上幾種基本模式的不同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種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說,并非任何一種模式均可適用于所有的產品。換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隨意選取以上任何一種模式來對其產品進行CE認證。
5. 自我聲明模式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 A: “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認證過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歐盟認可的認證機構NB 參于認證過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據不同的模式,NB則可能分別以:來樣檢測,抽樣檢測,工廠審查,年檢,不同的質量體系審核,等等方式介入認證過程,并出具相應的 檢測報告,證書等。
目前,已經有1200多家認證機構獲得歐盟認可,這些認證機構中的絕大多數位于歐盟盟國境內。通常情況下,一家NB僅被歐盟授權可針對某一類或幾類產品進行某一或幾種模式下的認證。換言之,一家歐盟授權的認證機構并不可能針對所有的產品種類進行認證,即使對其被授權的產品種類,通常情況下也并非被授權所有的模式。對于每一個歐盟的產品指令,通常都有一個針對該產品指令的授權認證機構NB名錄。
CE是歐盟的強制性安全性認證,EN71是歐盟的玩具標準,一般做EN71-1到EN71-3,1是物理機械性,2是燃燒性,3是化學性能,這兩個都是歐標,這個測試內容和針對的產品有極大的關系。比如一臺手機和一個收音機都需要做CE認證,那測試內容方面就有極大不同了,CE認證,它是歐盟的強制認證,它并不是產品質質量認證,而是產品的使用安全認證。一般是由自我申明和認證機構認證證明的兩種形式。
早在歐盟沒有實施CE認證前,歐洲近30個國家各國有各國的產品標準及要求,這樣增加了出口的成本和手續(xù)。為子統(tǒng)一貿易市場,為了使單一市場的原則在實踐中得到貫徹,歐盟進一步規(guī)定了產品是否符合指令規(guī)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評估方式,即人們俗稱的CE認證。
CE認證標志的意義在于:用CE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guī)定的主要要求( Essential Requirements ),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 / 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yè)產品,沒有CE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fā)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xù)違反指令有關CE標志規(guī)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申請CE認證的必要性:CE認證是進入歐洲市場的自由通行證,貼有CE認證的產品會大大增加消費者的信任感,因為貼有CE認證標志表示產品企業(yè)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同時增加加了消費者對貼有CE認證標志的產品的信任程度。而且大大降低了被海關扣留、市場監(jiān)督查處、同行指控等風險。
折疊程序
1. 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qū)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30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2. 歐盟相關產品指令
若一個產品同時屬于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3. *“歐盟機構”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jiān)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xù)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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